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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資料加值服務
現場分析(On-site)服務作業須知

重要通知

您好!

現場分析(On-site)服務試辦期將於100年12月31日屆滿,因政策改變,暫停續辦,自101年1月1日起將無法受理新的申請案;為不影響申請人的權益,凡於試辦期內完成申請(專家諮詢通過)之案件,可使用至資料使用期限屆滿為止。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們同感遺憾,只希望沒有影響到您的研究工作。

如果您有任何疑義,或是任何我們可以協助的事項,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謝謝!
國家衛生研究院
生醫資源中心 敬啟
服務電話:037-246166 分機33603
服務信箱:nhird@nhri.edu.tw
試辦期優惠措施,即日起至100.12.31止,歡迎多多利用:
  1. 資料加值費
    A. 不需本院提供五萬人一組三年LHID2005測試用加值資料者,免收資料加值費用。
    B. 須本院提供五萬人一組三年LHID2005測試用加值資料者,資料加值費用改為收取此測試資料費用,依原光碟片收費標準每片收取 500元整。
  2. On-site服務資料處理費:免費。
  3. On-site服務分析室使用費:
    A. 每案預定使用五次內(一次至多一日)完成分析者,免費。
    B. 若未能於預定使用次數內完成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之使用日數不超過五日者,免費。
    C. 展延超過五日者,超出日數以每半日2000元之七折計價,即:每半日收取1400元。

  一、服務方式: 限使用者親至現場(on-site)分析資料,僅取得統計分析結果,不帶走任何原始資料。
     
  二、服務對象: 依「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資料加值服務申請原則」辦理。
     
  三、資料提供: 分別提供下列資料,資料內容詳如譯碼簿。
  1. 2000年及2005年100萬人承保抽樣歸人檔(稱為LHIDSD2000、LHIDSD2005, SD表示On-site data),生日均改為出生年。


  2. 死因資料:僅提供已加密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或年齡、死亡年-月、死因碼(ICD_9 code、ICD_10 code)等欄位。


  3. 為保護隱私,凡死因資料檔中相同出生年死亡月或相同年齡死亡月組合中人數少於五人者,資料不提供;死因資料中年齡為85歲以上、3歲以下者,均不提供實際出生年或年齡,僅顯示其死亡年齡為85歲以上、3歲以下。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依國衛院提供之格式填寫申請書表(使用申請書、研究計畫摘要、使用同意書、個人資料表)以及現場分析(On-site)服務申請表,以掛號郵件寄至國衛院提出申請。

申請案須為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者;本院得依專家諮詢之建議提供資料。
     
  五、收費: 本服務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經健保局同意後公告實施,如下表。
   
項目 計費及單位 收費(新台幣元)
資料加值服務費 LHIDSD2000或LHIDSD2005二種檔案,以其中一種100萬人一年份資料為計價基準。分組申請者再按人數比例計算。(註) 4,000
On-site服務使用費 1.資料處理費,每件申請案
2.分析室使用費,每一台電腦每半日
20,000
2,000
(註)死因資料依所需年份另外提供,不計價。
     
  六、資料使用: 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亦不得藉以辨識個人或個別單位。

本服務之加值資料檔案依「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使用期限為三年,自第一次使用日起算,使用期限屆滿申請人應填具切結書辦理結案及銷毀資料。若為灌裝於本院硬碟之加值資料,由本院以重新格式化的方式銷燬。
     
  七、申請人應依本院通知繳費,並預約場地,復依確認預約之日期至現場使用,使用者得
        為申請人或申請書表所列之資料處理人;使用者須遵守現場分析(On-site)服務之人員門
        禁、物品進出及資料進出管制規定,每次使用現場分析(On-site)服務,均須簽署並遵守
        資料分析室使用守則。
     
  八、配套措施: 1. 如申請人無使用承保抽樣歸人檔之經驗,於申請案經專家諮詢且完成
    繳費後,本院得擇五萬人一組三年的LHID2005加值資料,以申請案別
    再加密後,提供申請人作為測試及撰寫程式之用。該資料使用期限與
    On-site服務資料同。

2. 如申請人已持有100萬人承保抽樣歸人檔(無死因註記資料者),且資料
    使用期限尚未屆滿,申請該資料死因註記資料On-site服務者,可依所
    持有資料年度或人數按比例抵免資料加值費用。

3. 本服務提供SPSS軟體,如需使用其他軟體,請於使用日三日前提供本
    院,經工作人員安裝測試無誤方可使用。

4. 申請人於On-site服務使用期限屆滿或結案後,因特殊情形需要再度使
    用原申請之資料,得以書面提出延長使用說明,僅需支付資料分析室
    使用費,資料加值費用與資料處理費免收。

5. 自公告實施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為試辦期,試辦期間優
      惠如下:
(1) 資料加值費
      A. 不需本院提供五萬人一組三年LHID2005測試用加值資料者,免收  
           資料加值費用。
      B. 須本院提供五萬人一組三年LHID2005測試用加值資料者,資料加
           值費用改為收取此測試資料費用,依原光碟片收費標準每片收取
           500元整。
(2) On-site服務資料處理費:免費。
(3) On-site服務分析室使用費:
      A. 每案預定使用五次內(一次至多一日)完成分析者,免費。
      B. 若未能於預定使用次數內完成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之使用日
           數不超過五日者,免費。
      C. 展延超過五日者,超出日數以每半日2000元之七折計價,即:每半
          日收取1400元。
6. 申請人如需使用整理分析過的100萬人承保抽樣歸人檔資料,得
    於至 on-site現場分析室使用前二週提供本院進行資料檢測,待檢測無
    誤後始可於on-site現場分析使用,惟該資料不得攜出,以符合On-site服
    務不得帶走任何原始資料之規定。
     
  九、本項服務之提供原則、監督管理、公開程序、研究成果、變更申請,以及違反規定之
        處理,悉依「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辦理。

 

附註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相關條文抄錄如下

 提供原則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第四條

「本加值服務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提供學術研究使用,國衛院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申請人應說明其研究目的與預期貢獻。學術界研究類之研究目的及預期貢獻應符合促進醫藥衛生研究及政策發展、增進國民健康之整體目標;非學術界研究類之研究目的及預期貢獻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產業界衛生相關資料庫使用要點」之推動知識經濟,發展生物技術產業之目標。()申請人應說明所申請加值資料與其研究計畫之關聯,以及用於學術研究之必要性。()申請人所申請資料應符合研究所需,並遵循最少資料原則及抽樣原則,以保護個人隱私。最少資料原則係指每件申請案以僅提供其研究所需最少資料為原則。申請案之資料量採分年計算,每年所申請之資料以不超過該年資料總量10%為原則。凡超過10%上限者,國衛院得請申請人以抽樣或限縮擷取條件等方式減量後提供。()特殊需求申請案申請人須提供明確可行之資料擷取條件。」

 

監督管理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第五條

「國衛院應召集國內學者專家成立相關委員會指導與監督本資料加值服務之合理使用,委員會下得設相關任務編組,負責提供國衛院申請案之學術專業意見及專業諮詢。」

 

公開程序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第六條

()凡申請特殊需求所製成之加值資料檔,國衛院得於該加值資料檔完成兩年後公開發行。()凡學術界研究類之申請案,國衛院得於提供該加值資料檔之同時,對外公告研究計畫主題及摘要。」

 

研究成果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第十條

()申請人使用本加值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依使用同意書註明資料來源。()申請人應於取得加值資料二年內提交成果報告摘要。發表論文者,則應提供全文。上述成果應繳交電子檔予國衛院,由國衛院公佈其摘要於網站,並另製一份轉交健保局存查。未依期限繳交成果者,視為違反規定,國衛院得依本原則第十二條處理。」

 

變更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人於研究計畫進行期間如需變更其職務或計畫之內容,或需延後繳交成果、或需延長使用期限,應向國衛院提出變更申請,經國衛院書面同意後始得變更。」

 

違反規定之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第十二條

「本資料庫使用者如違反本原則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使用權立即中止,除須立即繳回所申請加值資料且不得保留任何備份或相關加值資料檔案外,國衛院並得停止其個人或單位申請及使用本加值資料之權利,並保留法律責任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