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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說明
健保署根據學者專家之建議,將「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相關業務之各項作業修訂成「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資料加值服務申請處理原則」,由本院遵照辦理,故本院自98年10月22日起公告施行「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資料加值服務申請處理原則」,並更新申請表單。99年1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資料加值服務申請原則」更名為98年10月22日前受理之申請案仍適用原「國家衛生研究院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
加值服務申請原則

民國101年8月22日修正並公告實施(健保秘字第1010052754號)
民國102年7月23日修正並公告實施(健保秘字第1020082289號)
民國102年12月5日修正並公告實施(健保秘字第1020082468號)
民國103年1月21日修正並公告實施(健保秘字第1030052450號)
一、  範圍
本資料加值服務包括健保資料分檔資料之建置與提供、特殊需求資料擷取服務,及其他經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同意開放之服務項目。
、 申請案類別
本資料庫加值服務申請人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所屬業務相關單位、或非營利研究機構(含教學醫院)之專任講師、技正(或相當職等)、助研究員、專科醫師等(含)以上人員。
三、使用健保加值資料進行研究屬人體研究,申請人於申請本加值服務前,研究計畫應依人體研究法規定,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取得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四、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視所申請服務項目,依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所提供之格式備齊申請書表後,併同前項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五、 提供原則
本加值服務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5款「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提供學術研究使用,國衛院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應說明其研究目的與預期貢獻。研究目的及預期貢獻應符合促進醫藥衛生研究及政策發展、增進國民健康之整體目標。
(二)申請人應說明所申請加值資料與其研究計畫之關聯,以及用於學術研究之必要性。
(三)申請人所申請資料應符合研究所需,並遵循最少資料原則及抽樣原則,以保護個人隱私。最少資料原則係指每件申請案以僅提供其研究所需最少資料為原則。申請案之資料量採分年計算,每年所申請之資料以不超過該年資料總量10%為原則。凡超過10%上限者,國衛院得請申請人以抽樣或限縮擷取條件等方式減量後提供。
(四)特殊需求申請案申請人須提供明確可行之資料擷取條件。
六、 監督管理
國衛院應召集國內學者專家成立相關委員會指導與監督本資料加值服務之合理使用,委員會下得設相關任務編組,負責提供國衛院申請案之學術專業意見及專業諮詢。
七、 公開程序
(一)凡申請特殊需求所製成之加值資料檔,國衛院得於該加值資料檔完成兩年後公開發行。
(二)申請案國衛院得於提供該加值資料檔之同時,對外公告研究計畫主題及摘要。
八、 資料加值服務提供作業
(一)國衛院所需作業時間原則應公告於網站,如遇案件擁擠,國衛院得依排程另通知申請人作業時間。
(二)特殊需求案件國衛院應通知申請人資料量,由申請人提供國衛院儲存媒體後燒製加值資料。
九、 資料加值服務使用
(一)本資料加值服務申請使用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亦不得藉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個人或個別單位。
(二)本資料加值服務申請使用者,除將資料下載至申請書所載之工作電腦主機外,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加值資料檔案,亦不得將加值檔案提供給研究以外之他人使用。 其電腦工作主機須位於申請人所屬機構管轄範圍內。
(三)本資料加值服務之加值檔案使用期限為三年,自取得國衛院所提供加值資料之日起算,使用期限屆滿申請人應將加值資料繳回國衛院辦理結案,或填具切結書將資料自行銷毀後結案。
十、再加密處理
國衛院實施再加密時,以依申請案別(by project)再加密為原則(即:每一申請案採不同方式加密)。申請人符合條件者,得依申請人別(by investigator)再加密(即:同一申請人之申請案加密方式均相同)。依申請人別再加密之使用者,其資格及持有資料國衛院須每三年確認(review)一次。依申請人別再加密之條件如下:
  1. (一)申請人現職為學術研究職務者。
  2. (二)申請人申請過二次(含)以上健保資料進行研究,並於過去五年內有利用健保資料研究成果發表論文於SCI、SSCI、TSSCI之journals。
  3. (三)申請人係執行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之補助計畫。
  4. (四)如有特殊原因,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者(如:配合政策之計畫)而需採申請人別再加密者,須向國衛院提出申請,經國衛院依專家學者建議辦理。
十一、研究成果
(一)申請人使用本加值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
(二)申請人應於取得加值資料二年內提交成果報告摘要。發表論文者,則應提供全文。上述成果應繳交電子檔予國衛院,由國衛院公佈其摘要於網站,並另製一份轉交健保署存查。未依期限繳交成果者,視為違反規定,國衛院得依本原則第十三條處理。
十二、變更申請
申請人於研究計畫進行期間如需變更其職務或計畫之內容,或需延後繳交成果、或需延長使用期限,應向國衛院提出變更申請,經國衛院書面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三、違反規定之處理
本資料庫使用者如違反本原則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使用權立即中止,除須立即繳回所申請加值資料且不得保留任何備份或相關加值資料檔案外,國衛院並得停止其個人或單位申請及使用本加值資料之權利,並保留法律責任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