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再次模糊處理原則(102/9/1起實施,102/12/1起增加精神疾病)
(1) 對象:申請之研究主題或所揭示的研究對象符合罕見疾病、後天免疫症候群、精神疾病註1者。
(2) 範圍:
i. 罕見疾病:依國民健康署網站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辦理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HealthTopic/Topic.aspx?id=200712250007)
ii. 後天免疫症候群:國際疾病分類號(ICD-9-CM)前三碼為042及V08者。
iii. 精神疾病:國際疾病分類號(ICD-9-CM)前三碼為290至319者註2。
(3) 資料模糊處理:
i. 對每一申請案所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檔經歸人後註3,其資料檔之「地區」
欄位僅提供縣市、「出生年月」僅提供出生年。
ii. 出生年/地區組合之分析結果表格中,樣本數少於5之資料剔除不提供。
iii. 研究對象非罕見事件者,不提供罕見事件病患重大傷病卡資料。(103/10/21起實施)
(4) 再次模糊處理案件均依申請案別再加密後提供;作業時間比照特殊需求案件辦理註4。